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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海原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2-00031 文号 海政办发〔2022〕2号 生成日期 2022-01-27 15:46: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海原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两个《规则》旨在规范政府会议,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让干部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落实。县政府各部门要学习好这两个《规则》,强化规则和制度意识,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法治化,做到按制度办事、按规矩办事、按程序办事,进一步提升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规则》各项内容落到实处。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6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县人民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根据《海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常务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坚决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决议和决定,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章会议组成

第四条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同志和政府法律顾问固定列席常务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安排各乡镇(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六条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向自治区、中卫市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提请县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贯彻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重要的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制度,审议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海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定期分析研判全县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风险防范、乡村振兴、环境保护、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审议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民生工作和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审议预算外追加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事项,涉及财税政策和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八)审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九)审议政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十)审议奖惩等事项;

(十一)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审议范围:

(一)属各乡镇(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和县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或者相关部门(单位)能够协商解决的;

(二)依照分工可由县长、副县长独立处理的事项或副县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以及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四)各有关方面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分歧较大的;

(五)未经县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六)其他不符合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四章议题提交

第九条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原则上于会前一周报县政府办公室,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议题在提交常务会审议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一)涉及出台重大政策措施的议题,应由提交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定决策备选方案,并开展合法性审查。决策备选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并附部门书面意见、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供决策参考。

(二)涉及全县空间规划、重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改革举措和重大投资、重大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征求区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进行论证,并与空间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对照衔接。

(三)涉及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征集广大群众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重要规划和项目建设事项的,应征求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县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县纪委监委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五)涉及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提交部门应当进行合法性、公平性、竞争性审查。

第十条凡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分管副县长要先行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明确意见后提交政府常务会审定。提交部门须事先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乡镇(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主动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视情况由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协调,报请分管副县长研究。涉及多位副县长的,由提出议题的副县长与其他副县长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副县长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报请县长审示。汇报材料要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提交会议审议。

第五章议题审核

第十一条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承办,由呈报部门按程序填报《海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呈报单》,经呈报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请分管副县长审签。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分管副县长专题会议纪要和批示意见梳理汇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县长审定。县长未明确指示或签批意见的,不列入会议研究议题。

第十二条议题审核坚持成熟一个即报一个,不允许临时动议或会前仓促报送。会前1个工作日内报送的议题,原则上列下次常务会议审议。议题要件不齐、程序不完备的,退回提交部门完善后重新提交。如重大复杂问题,提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副县长提前向县长汇报说明,提高会议决策效率。

第十三条分管副县长不能出席会议的,除上级有紧急时限要求的工作外,原则上不提交其分管工作议题上会研究。如议题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而分管副县长因出差、出访等原因无法出席的,要书面提出意见,经县长同意后可安排上会。特别重大或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工作,经县长同意后可随时安排上会。

第六章会议组织

第十四条会议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常务会议通知,经办公室副主任审核、主任审签后制发,并告知参会人员有关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内容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认真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第十五条提交单位要按照政府常务会议要求,认真准备常务会议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交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议题的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议题主要内容,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等,适合需公开的,必须同时提供相关解读材料。

(三)议题有关附件。如法律审查意见、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调查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的说明、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尽量采用表格、图表、数据对比等形式,力求简明直观。

第十六条会议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严把文字关、格式关、政策关、法律关、政治关,并按程序提前呈报分管副县长审签。报经领导审定同意后的文稿材料,提交部门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七条原则上应由提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县长报告,经同意后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汇报相关议题。

第十八条讨论时,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发言,列席人员的意见代表本单位的意见,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相同意见一般不再重复。

第七章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县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二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规范格式作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涉及法律的内容由县司法局予以把关,涉及有关部门事项的由该部门予以核稿,经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报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签,由县长签发。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会议的,由常务副县长签发。议题提交单位和政府办公室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县政府党组名义报县委常委会审定的议题和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常务会议纪要是各乡镇(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政府各部门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除涉密内容外,根据相关规定,可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除特殊情况和议题外,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县内媒体记者报道,重大事项视情邀请区市新闻单位报道。新闻稿一般须由办公室副主任或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定。

第八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领导同志接到会议预通知或通知后,应事先安排好活动日程,保证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及时向县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

列席单位应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提前书面向县政府请假,经县长审批同意后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同志参加。已明确反馈参会的列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除提交部门负责同志可带1名副职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带副职或其他工作人员。列席人员名单要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县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常务会议参会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随意传播、散布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工作人员,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议室。

第二十五条会务工作人员做好与会人员签到、分发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场照应等工作,确保会议秩序、列席人员应提前候会,根据会议议题顺序,服从工作人员引导,依次进入会场,议题结束后即行离会。

第九章决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常务会议纪要为准,各乡镇(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认真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

分管副县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要全力推动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分管副主任要协助督促落实。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在会后1个月—2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加强文件公开解读工作、以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的文件,于文稿正式印发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主动公开的文件,于文稿正式印发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的催办,督查室要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情况的督办,定期汇总和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常务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批示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名单等一并由县政府办公室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417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海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海政办发〔20184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海原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县政府专题会议质量和效率,切实精简会议,根据《海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主持召开。

第二章会议任务

第四条县政府专题会议要体现专的特点,落实议定事项,解决具体问题。研究事项为: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

施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三)研究处理需要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等;

(四)研究预算追加事项。严格预算管理,如确需追加的由部门提请分管副县长研究并就具体事项提出明确意见,涉及资金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依据部门分管副县长会议纪要,交财政部门提出追加意见,由分管财政副县长审定后,按程序办理。涉及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经部门分管副县长审签意见,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审签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县政府专题会议要依法、规范、高效。属于部门(单位)事权的不研究,调研准备不充分的不研究,临时动议的不研究,已有明确规定的不研究。

第三章确定议题

第五条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提交部门(单位)应做好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一)涉及出台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的重大政策措施议题,提交部门(单位)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意见征求、合法性审查等。

(二)涉及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根据需要,征求区市相关厅局意见,组织决策机构或召开咨询论证会议进行论证。

(三)涉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四)涉及法律、法规、政策的议题,应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议题,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六条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提交部门(单位)要先行召开会议研究,形成明确意见后,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汇报,根据分管副县长意见,确定上会研究议题。

第七条县政府办公室要对议题是否成熟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材料完整准确、程序合法合规。如提请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会的议题,原则上不予列会。

第四章会议组织

第八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并具体承办。

第九条参会人员根据议事内容确定,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名单,可根据需要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列席。按程序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十条县政府专题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部门(单位),各提交议题部门(单位)准备会议材料。涉密议题文件按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参加会议人员应提前熟悉会议材料,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提出意见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如实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讨论和议定情况草拟,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初稿,按程序审核送签。

第十三条按照谁主持、谁签发,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原则上由会议主持人签发,重大事项报县长签发。

第十四条会议纪要印送县长、相关县领导及议题中明确需办理工作事项的部门(单位)。未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原则上不得复制、外借。

第十五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规定做好会议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五章决策落实

第十六条县政府专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各乡镇(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不得借故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

第十七条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督办。

第十八条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由呈报部门负责填报《海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呈报单》,按程序报签。对追加预算外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议题,经部门分管副县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分别审签后,由呈报部门负责填报《海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呈报单》,按程序报签。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二十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专题会议考勤。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故无法参加会议,必须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必须书面向县政府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参加会议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录音、摄像,不得传播、扩散专题会议讨论的问题及会议内容。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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