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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 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索引号 20210820120605410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8-05 10:38: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海政办发〔202174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海原县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2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区、市、县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海原县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一、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1.加强社会信用立法。积极配合自治区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立法调研,全力推动信用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各部门在推动地方、行业法治建设中,要及时提出立法修法建议或增设信用章节和条款,推动更多信用措施进入行业、地方权限内的相关专项立法。(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完善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职能,对照国家公布的153项信用制度清单查漏补缺,建立健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联合奖惩备忘录、联合奖惩管理办法、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信用修复制度等)并推动实施。以制度形式规范各行业、领域信用行为,并以制度建设为依据开展相关企业失信和守信认定工作,推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

3.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实行目录管理,对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清单,结合我县实际,适时研究制定补充目录。严格按照基础目录和补充目录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并定期进行更新,使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有据可依、标准统一。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信用信息上报制度,明确专人结合本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本部门本单位产生的“双公示”信息和非双公示信用信息及时汇总归集,按照时限要求报送至“十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信息报送常态化,做到报送数据“不积攒、不迟报、不瞒报、全覆盖、零遗漏”。做好增量数据及时填报的同时,将2021年以来的存量数据于20216月底前补报至“十公示”系统。(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提升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能力

4.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信用承诺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并形成清单,制定格式规范的告知承诺书,并依托信用中国(宁夏中卫)网站向社会公开。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确定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将信用信息充分运用到事项办理过程中,对守信主体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形成承诺信息的闭环管理,将承诺履行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信用承诺。(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审批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5.加快推动重点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成员单位依托重点领域联合奖惩措施,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企业行为与信用状况,对受评企业依法实施分类监管,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为抓手,扩大事中事后监管覆盖范围,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对信用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格监管,从而做到“让守信者降成本,让失信者付代价”。以生态环保、旅行社管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交通运输、司法鉴定、培训机构为重点在更多领域深入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精准更便利的服务。(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司法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商务局、文广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等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6.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在国家明确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内,严格规范认定标准,严格履行认定程序。参照全国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制定程序和格式,适时依法依规制定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联合惩戒实施清单制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随意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7.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信用修复具体规定,明确修复条件、方式和程序。对符合修复条件的严重失信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将移出信息及时共享至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强基础补短板抓应用提升行业信用建设

8.切实降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率。切实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准确赋码工作,力争实现重错码“零新增”;积极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纠错工作,力争实现存量重错码“清零”。(责任单位: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司法局、总工会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9.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政府债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持续整治“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各类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持续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归集政府部门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构建政务诚信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局、司法局、法院、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0.加强招商引资领域诚信建设。全面落实招商引资相关责任人主体责任,严厉查处虚假承诺、虚报谎报等失信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失信。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依规作出的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确有必要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

11.切实加强公共资源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深入落实公共资源招投标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在进行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之前,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评标专家,以格式范本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有违法失信行为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将纳入承诺对象的招投标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促进承诺对象自我约束、诚信交易、诚信履职。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2.扎实开展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防返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13.切实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依法整合线上线下数据资源,对政府部门监管中产生的可公开信用信息与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交易信用状况,有效识别和打击失信商家,为诚信商家和客户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及平台服务。(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商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4.大力推进“信易贷”。制定进一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政策措施,完善信用融资服务机制,提升行业金融服务平台服务企业能力,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法人水电气等信息归集和共享水平,完善信用信息与行业部门金融服务平台、金融部门对接共享机制,为增加普惠金融创造条件,着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建立以信获贷、以贷促信的良性循环,为中小企业纾困和发展注入强劲活力。涉金融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出台相关信易贷政策,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打通经络。涉企部门要积极开展“信易贷”系列宣传活动,鼓励和引导本地区中小微企业入驻全国“信易贷”平台。金融机构要开发丰富的“信易贷”应用场景和产品,开展信用融资业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信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

15.持续开展政府机构失信专项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政府机构立即组织整改,督促失信政府机构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有关规定提请法院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出。(责任单位:县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6.全面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严格落实《中卫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卫信用办〔20211号)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制定规范完善方案,对行业、辖区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开展清理规范,确保10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责任单位:县各有关部门)

17.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近3年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次以上或受到10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开展专项治理。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协会商会等单位应依法依规通过集中公示、重点约谈、信用承诺、分级分类监管、信用修复等多种手段,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20216月底前,专项治理台账退出率达80%2021年底前退出率力争达到100%,基本实现台账“清零”。(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改革创新提升城市信用建设

18.开展个人守信激励应用。研究制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开展个人守信激励应用,开展信用+旅游、信用+阅读、信用+就医、信用+租赁等方面的惠民创新应用。(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9.持续优化信用信息共享共用。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归集报送质量,适时通报“双公示”数据瞒报、迟报、错报等问题。持续加强社保、医疗、税务、水、电、气、刑事案件等信息归集。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开放机制,在保障数据安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各类主体的开放力度。规范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及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牵头,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六、完善信用工作机制

20.加强组织保障。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创新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工作必要保障,构建上下联动、左右联通、齐抓共管的信用工作格局。各部门要将信用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工作目标,加强协同配合。(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及单位通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研究制定方案措施、协调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等。(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牵头,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22.持续推进信用培训宣传。全面开展信用法规、信用建设和信用知识系列宣讲培训,全面提升公职人员和重点人群诚信意识,重点行业领域全年组织培训不少于1次。各乡镇、各部门广泛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认知水平,积极营造我县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同时,将宣传教育活动以简报、动态等形式报送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3.强化结果运用。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要点》要求,结合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手册(2020年版),保质保量报送材料及数据。报送情况作为成员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年终考核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附件:海原县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表









































附件: 海原县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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