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和保留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种羊场,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卫法办发〔2020〕10号)要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全县现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梳理。经梳理,由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6项,保留6项,现予以公布。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抓紧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后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取消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并及时修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要继续清理精简各类不合法、不合理证明,不断简化优化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保证平稳过渡,切实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
附件:1.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2.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清理建议 |
1 | 征地协议证明 | 《海原县失地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6〕39号) | 民政局 | 各级乡镇政府 | 是否为失地农民 | 取消 |
2 | 残疾证明 | 《海原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和海原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海政办发〔2016〕38号) | 民政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残联 | 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和残疾 | 取消 (系统核查) |
3 | 失业登记证明 |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规发〔2019〕6号) | 民政局 | 人社局 | 申请低保 | 取消 |
4 |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规发〔2019〕6号) | 民政局 | 人社局 | 申请低保 | 取消 (系统核查) |
5 | 收入证明 |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规发〔2019〕6号) | 民政局 | 村(居)委会 | 申请低保 | 取消 (入户、系统核查) |
6 | 财产证明 |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规发〔2019〕6号) | 民政局 | 村(居)委会 | 申请低保 | 取消 (入户、系统核查) |
附件2:
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清理意见 |
1 | 公租房申请人单位未提供宿舍证明 | 《海原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海政规发〔2018〕5号) | 住建局房管所 | 公租房申请人所在单位 | 申请公租住房 | 保留 |
2 | 公租房申请人孩子在县城小学或幼儿园就读证明 | 《海原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海政规发〔2018〕5号) | 住建局房管所 | 县教体局 | 申请公租住房 | 保留 |
3 | 无房证明 | 《海原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海政规发〔2018〕5号) | 住建局房管所 | 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 | 申请公租住房 | 保留 |
4 | 无车证明 | 《海原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海政规发〔2018〕5号) | 住建局房管所 | 公安局交警队 | 申请公租住房 | 保留 |
5 | 死亡证明 | 《海原县殡葬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4〕93号) | 民政局 | 公安局 | 证明死亡 | 保留 |
6 | 死亡证明 | 《海原县回汉公墓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4〕94号) | 民政局 | 公安局 | 证明死亡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