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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191213163429636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13 16:3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政办发〔201982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1719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974号)精神,切实加大湿地保护修复力度,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强化湿地保护恢复”“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精神,大力实施生态立县战略,加大湿地保护修复力度,提高湿地综合效益,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推进我县打好生态环境保卫战、建设天蓝地绿水美的美丽海原提供湿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监管、分级保护的原则,将全县所有湿地纳入监管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及重要湿地保护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乡镇(管委会)要全面履行湿地保护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严格考核、注重成效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三)总体目标。建立系统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法律制度完善、科技支撑有力、责任主体明确的湿地保护新机制,最大限度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完整性、稳定性,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县湿地面积不低于12.354万亩(8235.92公顷),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5%以上,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0%以上,生物多样性更加丰富。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湿地保护制度体系

1.科学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全县湿地保护情况,落实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具体到湿地地块,明确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局牵头,发改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管委会)配合)

2.开展湿地产权确权试点改革。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深化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按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任务。开展湿地内所有权、使用权调查,明确湿地范围和界线,建立湿地资源数据库,为开展湿地保护恢复提供依据。(自然资源局牵头,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管委会)配合)

3.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因素,将全县湿地划分为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建立不同级别的湿地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制定各级别湿地认定标准与管理办法,县级湿地名录由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后的重要湿地要设立界碑、界标,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保护物种、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等,做好分类管理。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保护修复等相关支出由县财政承担。(自然资源局牵头,财政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水务局配合)

4.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编制海原县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各乡镇(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对生态敏感和脆弱区的重要湿地,通过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方式加强保护。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夯实保护基础。(自然资源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5.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根据湿地确权调查数据,将全县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乡镇(管委会),确保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按照湿地功能和所在地的主体定位,确定各类湿地的用途,并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湿地,禁止开垦、填埋、排干湿地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湿地区域采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合理设立湿地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保持湿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因国家或区、市、县重大工程建设确需征占湿地,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宁夏湿地保护条例》执行。(自然资源局牵头,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水务局配合,各乡镇(管委会)落实)

(二)健全湿地修复制度体系

1.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不少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湿地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所属乡镇(管委会)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自然资源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水务局、各乡镇(管委会)配合)

2.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和实现湿地总量平衡。各乡镇(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分析被侵占原因,落实责任主体,制定恢复方案,并通过退耕还湿、退耕(养)还滩、禁牧封育等措施限期恢复原有湿地。对集中连片或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自然资源局牵头,发改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水务局配合,各乡镇(管委会)落实)

3.开展重点河湖湿地恢复与治理。落实河长制相关要求,积极开展污染清理、地形地貌修复、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加强湿地综合治理,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水务局牵头,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管委会)配合)

4.加强清水河湿地保护与修复。采取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河流及两侧滩涂湿地保护与修复力度,开展河流及两侧滩涂湿地现状详查并编制综合修复规划,提出科学保护与修复湿地的方向、目标、措施和模式,创新修复机制和政策措施,推动清水河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水务局牵头,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有关乡镇(管委会)配合)

5.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湿地保护要与水资源统筹管理紧密结合,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等与湿地用水协调统一。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确定湖泊、沼泽湿地生态补水指标,完善湿地生态补水措施,加大湿地生态补水量,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水务局牵头,自然资源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各乡镇(管委会)配合)

6.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根据国家制定的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定期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自然资源局牵头,水务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管委会)配合)

(三)建立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1.完善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开展湿地监测评价,制定湿地监测技术规程或标准,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健全辖区湿地生态监测评价体系及网络,实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湿地资源相关数据互联共享。加强湿地生态预警监测,消除湿地生态系统退化隐患。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使监测评价体系与管理有效结合。(自然资源局牵头,水务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管委会)配合)

2.强化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制定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县湿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逐级报送制度,动态跟踪和定期上报进展情况。将监测评价信息作为考核各乡镇(管委会)落实湿地保护责任的主要依据。(自然资源局牵头,水务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各乡镇(管委会)配合)

(四)健全和落实政策法规体系

1.制定完善政策制度。制定《湿地分级管理制度》《湿地红线管理制度》等制度办法,提高湿地管理科学化、法制化水平。(自然资源牵头,司法局、水务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发改局配合)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落实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落实措施。各乡镇(管委会)、有关部门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管,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以森林公安机关为主体,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自然资源局牵头,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管委会)配合)

(五)强化科技支撑机制

1.制定湿地保护修复技术规范。制定湿地保护、恢复、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技术规范,有序推进湿地保护与恢复标准化工作,提升湿地保护修复科技支撑能力。(自然资源局牵头,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水务局、科技局配合)

2.加强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加强湿地产业、生态补偿机制、监测评估技术、生态服务功能、生物多样性、湿地水安全、湿地植被恢复等重点领域科学技术研究,为湿地保护恢复提供科技支撑。加强对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因子进行科学分析评价,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湿地修复工作。(科技局牵头,自然资源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财政局、水务局、各乡镇配合)

3.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加快湿地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成熟技术成果引进和转化,重点推广应用湿地保护修复、湿地监测、湿地植被恢复、湿地污染治理、湿地动植物保护等适用技术。(自然资源局牵头,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水务局、财政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管护联动网络,为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提供有力保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配合、联动联治、联合执法,落实国家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制度,形成湿地保护修复合力,确保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全面完成。(自然资源局牵头,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管委会配合)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探索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参与,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区、市湿地保护修复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加大地方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将湿地保护修复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财政局牵头,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水务局配合)

(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将湿地面积、湿地率、湿地保护率、湿地健康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落实奖罚措施。(自然资源局牵头,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水务局、统计局配合)

(四)加强宣传教育。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广泛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和移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科普知识,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和效益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自然资源局牵头,教体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管委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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