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9032911052075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9-03-29 11:00:17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消防救援建设,激发消防救援队伍干事创业和献身使命的工作热情,根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及区、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卫生健康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在汽车运输站、银行、医院、政务大厅等公共服务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
二、交通运输局继续落实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收车辆通行费及停车费政策。
三、卫生健康局继续落实消防救援人员就医绿色通道政策,并按照2017年第20次县委常委会议纪要有关规定减免就医费用。
四、文广局继续落实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参观县内各旅游景点免门票或享受优惠票价政策。
五、公安局继续落实为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办理落户政策。
六、人社局继续落实优先为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安置工作政策。
七、退役军人事务局继续落实为入职2年内的海原籍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发放优待金政策。
八、教体局继续落实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并就近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九、住建局继续落实取暖费用享受民用价格收费标准政策;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并统一安排公租房,享受低收入人群收费标准。
十、国网海原供电公司、国网海兴供电公司、宁夏水投中源水务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宁夏广汇天然气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继续落实用电、水、燃气享受民用价格收费标准政策。
十一、以上政策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政策解释,中央、自治区、中卫市出台相关政策,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