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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20190321090129339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21 08:51: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201911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宁财(资)发〔2019〕6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以及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强化对资产管理的责任担当意识,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健全资产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强化责任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在现有机构编制条件下明确负责资产管理的责任领导、资产管理专职人员,明确资产管理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切实承担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要加强资产使用和管理,切实负起责任。财政部门定期举行资产管理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涉及资产管理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积极开展国有资产月报工作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资产月报工作的重要性,动态掌握国有资产变动情况,及时发现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资产月报数据的审核力度,加强资产月报数据的对比和分析。指导所属各单位建立资产和财务密切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月报。

三、探索建立共享共用和资产调剂机制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部门(单位)要推动共享共用和资产调剂,切实盘活资产存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要坚决杜绝既有资产长期闲置,又另行租用同类资产的现象。

、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

建立健全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管理制度,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报审核机制,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进一步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所有使用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购置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范围的资产,都必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对已经有资产配置标准的,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资产配置标准的或暂未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报审核范围的,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

、严格资产出租出借和投资管理

严格执行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管理的规定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一律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严禁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出租房屋及其他资产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国有资产出租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实施办法(试行)》(宁财规发〔201833相关规定实施严禁违规出借资金给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使用。规范对外投资管理,及时纳入财务账进行核算,不得将对外投资长期在往来款科目核算。

、规范资产处置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资产处置的规定。根据实际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及时处置积压的待报废资产,避免形成新的资产损失。资产报废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17210号)《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财发2017610号)履行审批手序,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房屋构筑物、土地、车辆及无形资产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一律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处置完毕的资产及时进行核销,确保账实相符。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涉及的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加强国有资产核算工作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的通知》(宁财会发2018820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共基础设施“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要求,将公共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夯实资产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强化资产账实相符,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一是准确完整登记资产卡片信息,确保一卡一物、不重不漏,定期清查盘点,及时处理资产盘盈盘亏和资金挂账等事项。二是定期清查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避免形成资金沉淀、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不纳入账内核算等问题。三是办理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证书,避免权属不清和产权纠纷。

八、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统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衔接,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1835号)和《县车改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的通知》(海车改办发〔20186号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建设,严格编制和标准控制,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规范预算、配备、入户、使用、处置、注销、标识化等业务管理。强化监督问责机制,探索长效机制,构建新形势下公务用车管理新方法、新路径,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建立权责匹配的派车、维修、加油、经费保障、监督检查等使用管理制度和规程。执法执勤用车向一线基层倾斜,统筹调度使用,有效保障公务。

九、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部门(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210号),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本部门本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是规范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管理系统是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填报工作,做好资产数据录入更新、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登记和申报、资产报告编报等工作。认真核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卡片信息,查漏补缺,如实填报,及时更新系统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将作为财政部门统计上报资产信息时收集各单位资产管理数据的主要渠道。

三是建立常态化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部门(单位)要定期开展年度资产管理自查和资产报告编制工作。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资产管理自查报告和年度资产报告(包括资产年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建立资产齐抓共管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是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部门要对单位内部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梳理和检查,并对货币资金占比较高、在建工程未转固定资产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做好整改工作。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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