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9031211265127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9-03-12 11:22: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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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政办发〔2019〕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国网海原县供电公司、海兴供电公司:
《海原县关闭退出建筑用砂矿和取缔无证非法采砂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关闭退出建筑用砂矿和取缔无证非法采砂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县生态文明建设及矿产资源管理,认真做好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和自治区党委第一巡查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按照《海原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自治区河长办关于开展建筑用砂整治行动的通知》《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海原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妥善有序推进我县建筑用砂关闭退出工作,有效化解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河道正常行洪通畅安全,有效保障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切实强化“四个意识”,做到“两个坚决维护”,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立区战略,综合运用法治化手段,对破坏我县11条县级河道生态环境、影响正常行洪通畅安全的建筑用砂矿关闭退出和取缔无证非法采砂点,持续不断改善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2019年4月底前,全面清理占用河道、在河湖水域岸线保护范围或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用砂矿29处及1处在南华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2公里范围内的建筑用砂矿(详见附表);责令相关企业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采坑及周边土地的复垦治理工作。
(二)2019年4月底前,坚决取缔全县无证非法采砂点,按照“三不留”要求拆除取缔;责令相关当事人于2019年5月底前恢复采坑及周边土地原貌。
三、工作任务
(一)发布关闭公告(2019年3月15日前)。发布关闭退出建筑用砂矿名单的通告,相关建筑用砂矿企业要停止生产和建设,启动建筑用砂矿关闭退出工作。(牵头单位: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
(二)依法注销建筑用砂矿证照(2019年6月30日前)。依法注销建筑用砂矿的有关证照,并予以公告。(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各乡镇)
(三)现场处置(2019年4月30日前)。
1.各乡镇(管委会)是建筑用砂矿关闭退出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按照建筑用砂矿关闭退出要求,协调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实施。供电部门于3月15日前,停止向相关企业供电,乡镇组织相关企业拆除供电、生产等设施设备;责令关闭退出建筑用砂矿于4月底前填平采坑、恢复土地,逾期恢复不到位的,按照矿山企业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由自然资源局代履行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供电公司)
2.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按照“三不留”(不留设备、不留人员、不留场地)要求全面对全县无证非法采砂点进行彻底的取缔工作;责令非法采砂当事人于3月底前恢复采砂点土地原貌,逾期恢复不到位的,由自然资源局聘请第三方测量机构对无证非法采砂点进行现场勘查测量,编制勘测报告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评审中心评审并出具鉴定结论书,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供电公司)
(四)检查验收(2019年5月10日前)。各相关部门对关闭退出建筑用砂矿和取缔的无证非法采砂点按照要求标准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对关闭不彻底、不到位的限期整改,再复查,直至合格。验收合格后,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予以公示。(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建筑用砂矿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等善后事宜,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组 长:许正清 县长
副组长:罗永珍 副县长
成 员:田晓育 县财政局局长
罗成礼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贾治林 县水务局局长
马守玉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杨占奇 县公安局副局长
郑海明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马国峰 海原供电公司经理
陶宁平 海兴供电公司经理
各乡镇乡镇长,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此次工作组的组织协调、资料汇总、信息上报及总结等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积极主动作为,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管委会)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建筑用砂矿关闭退出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关闭退出企业拆除供电设备及生产设施,监督企业做好恢复治理工作,并协助自然资源局有力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拟关闭退出建筑用砂矿剩余的资源储量及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拟退还价款的依据,并配合县财政局办理退库手续。对于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等费用进行一次性补偿柒万元整;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负责对全县无证非法采砂点进行彻底取缔,拆除复垦到位。县水务局负责核实全县河道及行洪岸线划界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和取缔无证非法采砂点当事人做好对河道的恢复治理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及相关企业做好建筑用砂矿关闭退出和无证非法采砂点取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工作中的治安秩序。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关闭退出建筑用砂矿和取缔的无证非法采砂点做好复垦工作。海原县供电公司和海兴供电公司负责切断、拆除关闭退出建筑用砂矿和取缔无证非法采砂点的供电电源。
(三)维护社会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坚持一手抓整顿关闭、一手抓维护稳定,责任层层分解,做到责任到人。要完善风险防控预案,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确保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督查检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分解落实关闭目标任务,确保按时完成。关闭退出建筑用砂矿和取缔无证非法采砂点工作期间,县政府督查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严格奖惩考核。
附件:海原县建筑用砂矿关闭退出企业信息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