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9020309510156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12-31 09:4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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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政办发〔2018〕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示范合作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示范合作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脱贫富民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3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发〔2018〕25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原县2018年金融助推脱贫富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发〔2018〕25号)精神,大力实施产业扶贫,鼓励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示范合作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产业组织化程度,增强产业带动脱贫能力,计划对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示范合作社进行贴息补助,为使贴息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贴息对象和时限
对2016年以来,自治区扶贫办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扶贫示范合作社,在2018年1月1日以后贷款,且将贷款用于与海原产业发展有关的厂房建设、设备采购、技术改造、农产品收购、加工储运等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的项目贷款按年度进行贴息。
二、贴息标准
1.对自治区扶贫办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根据辐射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及受益情况,贴息贷款额度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按照人民银行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的60%予以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
2.对自治区扶贫办认定的扶贫示范合作社,根据辐射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及受益情况,贴息贷款额度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全额给予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3.对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年度贴息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自治区重点培育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得超过150万元。
三、贴息资金来源
贴息资金从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中安排。
四、资料准备
1.基本资料。填写贷款申请表,提供贷款凭证(贷款合同)、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证明材料。与农户之间签订的合约关系或形成长期稳固(2年以上)购销关系证明材料;带动的农户、建档立卡户花名册。
3.项目建设资料。包括建设材料采购合同、发票,人工工资合同、花名册等。
五、贴息程序
1.各乡镇、管委会推荐符合要求的贴息对象填写申请表;
2.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财政局、农牧、商经等单位抽调人员对申请对象贷款、项目建设、带动建档立卡户情况进行验收核实,并征求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
3.县扶贫办将审定贴息对象和贴息金额在县电视台、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兑付贴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确保贴息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以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扶贫、农牧、商经、各乡镇、管委会、各金融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海原县扶贫龙头企业、扶贫示范合作社贴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扶贫办,办公室主任由县扶贫办主任兼任。扶贫办负责根据区市县相关文件要求,具体负责贴息对象的资格、贴息金额、组织验收、公示、发放贴息补贴等工作,及时处理协调贴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农牧局负责对拟贴息对象进行审核,确保不和产业化贴息对象重复;参与拟贴息对象验收工作。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参与拟贴息对象验收工作。商经局负责参与工业企业拟贴息对象验收工作。乡镇、管委会负责对辖区的扶贫龙头企业、扶贫示范合作社的运行状况、带动产业发展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研究确定计划贴息对象,并上报县扶贫办。放贷银行负责监督企业所贷款项的用途。
(二)严格放贷,规范程序。银行要严格放贷,切实让企业将贷款用于与产业发展相关的项目,同时做好贷款用途的监督检查,防止改变资金用途现象发生。
(三)相互配合,资源共享。县农牧局、扶贫办、乡镇、放贷银行要做好台账归类和收集工作,同时做好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示范合作社信贷贴息对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海原县2018年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示范合作社贷款贴息申请表
2.海原县2018年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示范合作社贷款贴息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