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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索引号 20190202175541367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2-02 17:54: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政函〔201916

  

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海原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海国土资环发〔201916号)收悉,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原县4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批复如下:

一、出让宗地情况

(一)同意出让海地(G)2019-2号宗地。该宗地位于中卫市海兴开发区,北至保障房,东至空地,南至振兴路,西至空地,面积2313.68平方米(合3.47亩),出让条件为净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商服用地,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容积率2.5,建筑限高18米。建筑色彩以中心色的灰、白为主,建筑风格以坡屋面为主,局部坡屋面与平屋面相结合;出让年限为40,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两年内建设完成;该宗地以每亩贰拾捌万元(280,000.00/亩)出让,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为玖拾柒万壹仟陆佰元整(971,600.00元),竞买保证金玖拾柒万壹仟陆佰元整(971,600.00元),增价幅度伍万元(50,000.00元),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或叫起价)、成交价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二)同意出让海地(G)2019-3号宗地。该宗地位于中卫市海兴开发区,北至保障房,东至空地,南至振兴路,西至凤翔街面积3691.82平方米(合5.54亩),出让条件为净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商服用地,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容积率2.5,建筑限高18米。建筑色彩以中心色的灰、白为主,建筑风格以坡屋面为主,局部坡屋面与平屋面相结合;出让年限为40,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两年内建设完成;该宗地以每亩贰拾捌万元(280,000.00/亩)出让,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为壹佰伍拾伍万壹仟贰佰元整1551,200.00元),竞买保证金壹佰伍拾伍万壹仟贰佰元整(1551,200.00元),增价幅度伍万元(50,000.00元),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或叫起价)、成交价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三)同意出让海地(G)2019-4号宗地。该宗地位于中卫市海兴开发区,北至振兴路,东至水泥路,南至大转盘保障性住房,西至凤翔街,面积2984.85平方米(合4.48亩),出让条件为净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商服用地,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容积率2.5,建筑限高18米。建筑色彩以中心色的灰、白为主,建筑风格以坡屋面为主,局部坡屋面与平屋面相结合出让年限为40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两年内建设完成;该宗地以每亩贰拾捌万元(280,000.00/亩)出让,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为壹佰贰拾伍万肆仟肆佰元整(1,254,400.00元),竞买保证金壹佰贰拾伍万肆仟肆佰元整(1,254,400.00元),增价幅度伍万元(50,000.00元),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或叫起价)、成交价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四)同意出让海地G2019-5号宗地。该宗地位于中卫市海兴开发区,北至振兴路,东至空地,南至大转盘保障房,西至水泥路,面积2145.30平方米(合3.22亩),出让条件为净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商服用地,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容积率2.5,建筑限高18米。建筑色彩以中心色的灰、白为主,建筑风格以坡屋面为主,局部坡屋面与平屋面相结合;出让年限为40,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两年内建设完成;该宗地以每亩贰拾捌万元(280,000.00/亩)出让,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为玖拾万零壹仟陆佰元整(901,600.00元),竞买保证金玖拾万零壹仟陆佰元整(901,600.00元),增价幅度伍万元(50,000.00元),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或叫起价)、成交价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二、出让方式

同意委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出让以上4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他事项

竞买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竞买,以价高者竞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竞得人在网上竞买结束7日内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成交手续,办理成交手续后10日内持《成交通知书》与海原县自然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按照2万元/亩的标准向海兴开发区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海原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经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认定,退还5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后,退还剩余部分。因单位自身原因,项目未按期开、竣工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方式,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请你局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9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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