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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0190129104543527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2-31 10:1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政办规发〔201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海原县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海原县党政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政协办、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会议研究,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变更或增加培训计划的,须县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在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等场地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时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培训、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和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在途伙食补助费,按照海原县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参训人员参加在工作所在地举办的培训,不得安排食宿。

 培训费实行分类、分地区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

地点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师资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备注

  

一类培训

400

100

170

30

700


二类培训

340

100

130

30

600


银川市

一类培训

270

100

100

30

500

含所辖县、区

二类培训

220

100

100

30

450

其他四市

一类培训

250

100

100

30

480

含所辖县、区,海原县除外

二类培训

200

100

100

30

430

海原县

县内培训

180

100

100

30

410

不分类别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以上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中统一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海原县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由培训机构承担。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乡镇

第十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借用外单位会议室、政府礼堂、县委党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各单位确需在县外举办培训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 严禁借培训之名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 邀请国(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国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国(境)外师资。

第十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课程安排表、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经县委组织部批准临时变更或增加的培训计划,还应提供县委组织部的审批材料。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 培训费的资金应该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 各单位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 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变更或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 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细则。

第二十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各单位承担区市安排的相关培训项目,按照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县各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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