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90111163713279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9-01-11 16:2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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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政规发〔2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遇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共海原县委、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约见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教育、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县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承办。
第四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含涉险)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中问题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约谈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
(一)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一般事故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损失扩大,死亡人数增至2人的;
(四)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事故调查未按要求完成的,或未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县安委会办公室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导致发生事故的;
(六)被县安委会或县安委会办公室事故预警、通报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的:
(七)被县安委会事故预警、通报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发生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约谈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
(一)1个月内发生3起的:
(二)6个月内发生6起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四)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排名末位且不合格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县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县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请县安委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八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
第十一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二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三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
第十四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