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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190104154955833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1-04 15:46: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政办发〔20191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编密织牢社会救助保障网,在总结以往我县临时救助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临时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是指居民因遭遇突发紧急事件或意外事故,致使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乃至生存面临危机,需要政府和社会向这部分人群提供必要的物质、精神上的帮助。全面开展临时救助工作,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城乡居民得到及时救助,对于有效化解人民群众的生存危机,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管委会)积极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新格局。

二、临时救助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合力推进临时救助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协调法院、人社、教体、住建、卫健、扶贫、退役军人、公安、司法等部门,落实部门职责,统筹使用救助资源,建立救助资源信息对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及社会帮扶等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认真落实好《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宁政发〔20161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宁民规发〔201814号)等政策,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强化规范管理,严格标准和救助程序,增强救助时效,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好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和基本生活燃眉之急。

(二)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运行顺畅。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实施办法》(宁民办发〔201557号),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的办事大厅、综合服务中心等,设置社会救助窗口,明确窗口受理内容、转介转办流程、窗口服务标准、救助流程和办理时限。畅通救助渠道,开通社会救助热线,形成主动发现、及时报告、协助落实的急难救助运行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机制。对属于急难的申请救助事项及时进行登记受理;对于主管部门不明确且现有制度无法解决的急难事项,提交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协调有关部门合力解决;对于城乡居民家庭中遭遇急难情况的救助,及时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采取先行受理审批、发放,后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第一时间提供救助。

三、救助对象、救助权限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县户籍,因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人员死亡,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急难型困难家庭(除因自然灾害造成死亡人员的困难家庭)、因家庭成员中患重大疾病住院人员、新录取或在校大学生、高职学生的支出性困难家庭和其他一般性困难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发生的费用

4.因婚前检查、保健、购买滋补品、营养品等发生的费用

5.因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药品、医用耗材以及自费诊疗项目产生的费用

6.伪造、涂改相关票证的

7.救助申请人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职人员的

8.救助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经营公司的、名下拥有1套以上(含1套)营业房或2套以上(含2套)住宅房,因棚户区改造等补偿的2套以上(含2套)营业房或3套以上(含3套)住宅房的;临时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二)救助权限。

乡镇(街道、管委会)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不超过1000元;一次性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临时救助,经乡镇党委会研究公示后报民政局审核,民政局审核公示后,由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救助;一次性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临时救助,经乡镇党委会研究公示后报民政局审核,民政局审核公示后,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公示后,由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救助。

(三)救助标准。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人员死亡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急难型困难家庭一次性给予10000元临时救助。

2.重大疾病贫困患者。重大疾病贫困患者住院剩余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临时救助;剩余费用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临时救助;剩余费用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临时救助;剩余费用在5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临时救助。

3.贫困家庭大学生、高职学生。新录取贫困家庭的一、二本大学生和新录取的高职学生一次性给予2000元临时救助;在校的一、二本贫困大学生和在校的贫困高职学生一次性给予1000元临时救助。

4.一般性困难家庭。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年度内给予临时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由户主或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管委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结算单;

4)车辆管理机构的车辆证明材料、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房产证明材料、市场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证明材料;

5)生活困难家庭中有在校或新录取大学生和高职学生需提供大学或高职学校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

2.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填报《海原县救急难救助审核审批单》,由乡镇(街道、管委会)民生服务大厅民政救助窗口负责建立救助档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每月将给予临时救助1000元以上的救助对象花名册及救助档案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备案。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备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5,经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申请临时救助资金报告拨付临时救助资金,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兑付;不同意救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街道、管委会)民政助理员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筹措

临时救助资金由自治区民政厅拨付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有效期202011日。原《关于印发海原县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医疗等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224号)废止。

本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链接:《海原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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