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76号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74号)要求,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证明事项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标准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二)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中,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提出取消建议。
二、清理范围
此次涉及证明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包括《海原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8年7月31日)(见附件2)。
三、清理原则
(一)各乡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二)各部门及其以县人民政府及其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实施部门负责清理;
(三)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实施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程序
(一)提出意见。各乡镇、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和职责,对本单位执行的现行有效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以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列出清单,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建议,并填写《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见附件1),于2018年8月17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一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涉及证明事项的规范性文件需附原文件复印件。
(二)集体审议。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乡镇、部门(单位)清理意见于2018年8月18日前进行审查汇总,上报市法制办。
(三)社会公开。县政府法制办于2018年8月31日前统一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清理要求
(一)各乡镇、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包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各乡镇、部门(单位)必须按要求完成清理任务,按时报送清理结果。县人民政府将把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纳入各乡镇、部门(单位)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严格考核,对清理工作组织不力,逾期未能完成清理任务或者工作质量差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附件:1.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
2.海原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联系人:杨晓琳 电话:0955-4015664
邮箱:1178745576@qq.com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