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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20180817172621116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8-14 17:13: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2018〕76号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74号)要求,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证明事项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标准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二)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中,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提出取消建议。

二、清理范围

此次涉及证明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包括《海原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8年7月31日)(见附件2)。

三、清理原则

(一)各乡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二)各部门及其以县人民政府及其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实施部门负责清理;

(三)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实施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程序

(一)提出意见。各乡镇、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和职责,对本单位执行的现行有效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以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列出清单,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建议,并填写《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见附件1),于2018年8月17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一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涉及证明事项的规范性文件需附原文件复印件。

(二)集体审议。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乡镇、部门(单位)清理意见于2018年8月18日前进行审查汇总,上报市法制办。

(三)社会公开。县政府法制办于2018年8月31日前统一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清理要求

(一)各乡镇、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包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各乡镇、部门(单位)必须按要求完成清理任务,按时报送清理结果。县人民政府将把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纳入各乡镇、部门(单位)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严格考核,对清理工作组织不力,逾期未能完成清理任务或者工作质量差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附件:1.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           

      2.海原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联系人:杨晓琳    电话:0955-4015664

邮箱:1178745576@qq.com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清理建议

 

 

 

 

 

 

 

 

 

 

 

 

 

 

 

 

 

 

 

 

 

 

 

 

 

 

 

 

 

 

 

 

 

 

 

 

 

 

 

 

 

 

 

 

 

 

 

 

 

 

 

 

 

 

 

 

 

 填表说明

   1.“证明名称”指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事项名称,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入证明”等。

   2.“设定依据”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证明事项的规定。填写时应列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具体条款。

   3.“证明开具单位”指其他部门、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社会组织等开具证明的单位。

   4.“清理意见”指取消、保留证明事项的意见。

   5.“证明用途”指涉及的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等的名称,如“办理低保”“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公积金贷款”等。

 

 

 

 

 

 

附件2

                海原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实施

部门

印发

日期

1

《关于印发海原县医疗废物集中收回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3〕10号

卫计局

2013.2.4

2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3〕43号

财政局

2013.2.27

3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政府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3〕44号

财政局

2013.2.27

4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3〕53号

住建局

2013.3.1

5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3〕74号

住建局

2013.3.1

6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绿化树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3〕215号

林业局

2013.9.16

7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村镇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3〕217号

住建局

2013.9.9

8

《海原县乡(镇)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海政办发〔2014〕32号

住建局

2014.3.7

9

《海原县惠农补贴“一卡通”资金管理办法》

海政办发〔2014〕49号

财政局

2014.4.3

10

《海原县殡葬管理办法》

海政办发〔2014〕93号

民政局

2014.6.4

11

《海原县回汉公墓管理办法》

海政办发〔2014〕94号

民政局

2014.6.4

12

《海原县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及村容村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5〕134号

交通局

2015.8.4

13

《海原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海政办发〔2015〕186

住建局

2015.11.5

14

海原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和海原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

海政办发〔2016〕38号

民政局

2016.3.16

15

《海原县失地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

海政办发〔2016〕39

民政局

2016.3.16

16

《海原县村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办法(暂行)》

海政办发〔2016〕44号

国环局

2016.3.23

17

《关于城乡规划违法违章建筑暂行办法》

海政办发〔2016〕50号

住建局

2016.4.5

18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18条(暂行)的通知

海政发〔2016〕38号

商经局

2016.4.5

19

海原县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海政办发〔2016〕55号

人社局

2016.4.7

20

海原县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储管理暂行办法

海政办发〔2016〕160号

财政局

2016.8.4

21

海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海政办发〔2016〕174号

财政局

2016.9.5

22

海原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2017-2021年规划

海政办发〔2017〕6号

安监局

2017.1.6

23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农村老饭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7〕31号

民政局

2017.2.13

24

海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海政办〔2017〕32号

政府办

2017.2.14

25

海原县人民政府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海政发〔2017〕55号

发改局

2017.3.13

26

海原县村道养护管理办法

海政办发〔2017〕168号

交通局

2017.8.25

27

海原县燃煤锅炉拆除改造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海政办发〔2017〕177号

住建局

2017.9.20

28

海原县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海政办发〔2017〕178号

国环局

2017.9.20

29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7〕186号

法制办

2017.10.11

30

海原县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

海政发〔2017〕101号

安监局

2017.11.14

31

海原县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医疗等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海政办发〔2017〕224号

民政局

2017.12.29

32

《海原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试行办法》

海政发〔2018〕1号

民政局

2018.1.1

33

海原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海政办规发〔2018〕1号

法制办

2018.2.12

34

行政执法“三个办法”

海政规发〔2018〕1号

法制办

2018.2.22

35

海原县促进金融业发展十二条优惠政策

海政规发〔2018〕2号

财政局

2018.3.1

36

《海原县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海政办规发〔2018〕2号

水务局

2018.5.31

37

海原县扶贫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和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管理办法(暂行)

海政办规发〔2018〕3号

组织部

财政局

人社局

扶贫办

2018.6.28

38

海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海政办规发(2018)4号

发改局

2018.6.27

39

海原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海政规发〔2018〕3号

住建局

2018.7.20

40

海原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海政规发〔2018〕4号

住建局

2018.7.20

41

海原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

海政规发〔2018〕5号

住建局

2018.7.20

42

海兴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暂行)

海政规发〔2018〕6

商经局

201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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