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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180621091449978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6-15 09:11: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政办发〔201876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海原县河湖水域岸线

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依法划定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明晰各类水利工程权属状况,是切实加强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保障河长制全面推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保障和支撑海原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发〔20174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3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一)工作原则。

1.明确权责、保障权益。明晰河湖水域土地使用权,合理界定管理权范围,依法划定保护范围界线。按事权划分、分级管理的要求,合理划分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事权和监管职责,明确权利归属关系和权责,维护河湖水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划界确权坚持绿色发展,节约优先,保护为主,满足河湖水域资源合理稳定利用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对河湖水域合理开发使用的需求。强化规划约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促进河湖水域休养生息,维护海原县水域健康生态功能。

3.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工作组织领导,调动各部门参与划界确权工作积极性,建立各级河长制相关部门联动协同机制。鼓励地方基层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划界确权工作,广泛征询农民群众意见,积极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凡农民集体管护的水域及水利工程须经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

4.规范程序、依法登记。将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范畴,摸清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资源情况和范围边界,依法明晰各类权属。按照“制定方案、查清现状、划界确权、公示公告、争议调处、权属登记”等程序,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照规范内容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全县河湖水域利用的实际出发,坚持划界确权一河一策、分类指导。对河沟、水库、淤地坝、水源地等水域岸线划界确权进行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新技术引领,引入“3S”“互联网+”等调查确权手段,实现与不动产登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入库和统一登记的无缝衔接。

6.成果共享、部门衔接。节约调查成本,统筹各项水利确权成果共享继承利用,避免重复调查返工。充分利用既有水利部门设计竣工、水资源确权试点、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等成果,收集国土部门河道流域整治、林业部门的湿地确权等部门确权资料,实现各部门工作有效衔接,各类调查确权成果共享利用。

(二)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全县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水资源家底,明确相应权利义务和资源保护责任,落实水生态空间产权监管主体责任,健全河湖及水利工程管护制度。确定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边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流产权制度,维护保障全县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坐标,坚持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将全县河湖水域岸线范围内的河流、水库、沟道及水利工程等生态空间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范畴。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全县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为建立全县水生态环境治理长效机制、河湖管理保护体系,全面推行河长制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范围及标准

(一)工作范围。本次划界确权截止时点为20201231日。划界确权范围包括河流(道)、水库、淤地坝等纳入河长制管理的各类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1.河流。主要河流包括清水河、西河、苋麻河等县级11条重点河流。

2.沟道。用于排水、泄洪的乡级38条山洪沟道。

3.水库。总库容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包括大坝、输水渠道、溢洪道、供水设施及水库征用线以内的各类水利附属设施。

4.水源地。各类水源、采集地及水源保护区用地。

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水域岸线确权登记。依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由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名称,统一调查范围,实现无缝对接。本次河湖水域岸线调查划界确权范围由县水务局、河长办指定界线范围,作业单位实施测量、调查,将成果报领导小组审核研究决定。

(二)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1.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河湖及水利工程实际利用状况确定。河湖及水利工程两侧管理范围与道路或已完成合法征地批准手续的其他用地范围交叉的,以道路红线或批准征地界址确定管理范围。

2.有堤防的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涂、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涂、行洪区。

3.流经我县境内的一级支流,有堤防的,以堤防外坡脚为准,不小于50米。有规划岸线的,以规划岸线为准,不小于50米。无堤防或者无规划岸线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为准,外沿向外不小于50米。

4.蓄滞洪区堤防断面迎水坡堤脚内不小于300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30米。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外不小于30米。

5.大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200米,中小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100米,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外50200米。

6.干沟、支干沟以沟堤内沿向外30米,支沟以沟堤内沿向外10米。

7.大型、中型淤地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100米,小型淤地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50米,库区校核洪水位以外50100米。

8.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标准。

(三)保护范围划界标准。

1.河道保护范围主要是保护河湖水域安全所需,在管理范围相邻地域划定,其中一级至五级河道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300米、200米、100米、50米、20米。

2.水库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大、中、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300米、200米、100米。

3.淤地坝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大、中、小型淤地坝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100米、50米、20米。

4.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标准。

(四)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要求。

依据河湖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确定河湖水域岸线土地使用权、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界线,并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河湖水域土地使用权指使用权人合法利用,并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晰的,及时办理登记颁证手续。

2.有水利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边界、征地文件、权属移交协议等已明确使用权界线的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依据划拨批准文件确定权属界址。

3.历史形成的河湖水域,无相关权属来源资料的,依据实际利用状况,由相邻权利人现场指界,实地签字盖章确定土地使用权界址。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重点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依托2016年度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和优于1米的遥感影像为基础,叠加套合全县小型水利工程、水流、湿地、国有林场产权确权等各类确权成果图件,形成河流水域划界确权工作底图。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确定调查登记单元。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以相关水利用地批准文件资料为依据,全面查清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权属、空间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土地使用权状况,填制权籍调查表册。

(二)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考量河湖水域的重要性、洪水造成的危害程度、河湖防洪规划、有无堤防等因素,实际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查清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利用类别、边界、面积、用途等状况,调查河湖水域管理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草原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状况。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河湖保护范围,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保护范围标准的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暂不划定。通过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界限地理坐标,形成一河一图、一库一图的空间范围数据,完善确权定界纸质资料和电子档案。

(三)依法调处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对辖区河湖及水利工程各类权属纠纷调查建档立册,依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处理的调处原则予以解决。加大河湖水域权属纠纷调处力度,及时理清化解各类权属争议,保障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益。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意见,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河湖水域,先依法公正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妥善解决纠纷,再确权登记,确保确权登记成果准确合法。

(四)建立海原县河流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和管理信息平台。将河流水域调查确权过程采集的矢量数据及编辑的属性信息入库,建立海原县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在海原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增加河湖水域划界确权登记模块。将全县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有效衔接,建立县级河湖水域划界确权登记信息库。开发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接口,实现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与海原县河长制综合信息平台的各类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五)登记颁证。由海原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调查结果、登记附图和相关审批文件等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将河湖水域登记事项按程序报审后,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大厅进行公告。河湖水域岸线空间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应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河湖水域土地使用权登记颁证。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海原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安排三年完成,2018年启动,202012月底前全面完成。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12-20186月)。

1.编制方案。编制印发海原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由海原县国环局组织编制本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于20186月底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备案。

2.资料收集。牵头部门会同河长制成员单位,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河湖常水位、河湖运行管护及各类水利工程设计、竣工等资料;收集水利普查、权属调整移交、土地征用及小型水利工程、水流、湿地确权等各类权属资料。

3.项目经费预算。根据本县河湖及水利工程数量、确权面积及调查难易程度等预算调查确权经费,统一纳入县财政预算。本项目总的经费预算200万元,其中测量与调查确权费用180万元(2018年预算50万元,2019年预算90万元,2020年预算40万元),数据库建库20万元,具体经费预算另行文上报。调查确权工作按相关招投标规定择优确定具有测绘调查或水利勘察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

(二)调查确权阶段(20187-20206月)。

1.试点先行。召开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启动会议,对划界确权工作进行部署。先行组织开展划界确权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在201810月底前完成。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现场会议,总结试点经验,统一技术要求。

2.人员培训。加大对水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承担项目的相关技术人员培训力度。每年对参与本次划界确权工作的县及乡镇、行政村等行政技术人员开展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

3.全面实施。根据海原县河湖水域利用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划界确权安排计划,优先安排保护任务重、涉水事务多的重点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海原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2018年完成总任务量的20%2019年完成总任务量的70%2020年上半年完成全部调查确权任务。具体安排如下:

2018年计划完成总任务量的20%,完成红羊乡、李俊乡、九彩乡、曹洼乡的河流(道)、水库、淤地坝、水源地的划界确权工作。

2019年计划完成总任务量的70%,完成关庄乡、树台乡、西安镇、甘盐池管委会、海城镇、关桥乡、高崖乡、史店乡、贾塘乡、郑旗乡的河流(道)、水库、淤地坝、水源地的划界确权工作。

2020年计划上半年完成全部调查确权任务,完成李旺镇、七营镇、甘城乡、三河镇的河流(道)、水库、淤地坝、水源地的划界确权工作。下半年完成全县河湖水域岸线的数据库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完成自治区级核查验收工作。

(三)信息系统建设阶段(20204-20209月)。

1.数据库建设。河湖水域调查划界确权数据采集录入,完成县级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建设。汇交县级数据库成果,统一整合后形成自治区级河湖水域确权数据库建设。

2.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在完成各类河湖水域需求分析基础上,编制总体设计方案,建立县级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管理信息平台,纳入海原县河长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四)审核登记颁证(20204-202012月)。

1.权属审核。完成确权调查文字、图件、数据等资料整理归档,由县水务局、河长办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权属审核。

2.登记颁证。划界确权工作形成的数据库、表册及权属审核等成果移交不动产登记中心。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程序完成登记颁证。

(五)验收总结阶段(20209-202012月)。

1.自查自验。由海原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完成成果自查、工作总结和项目验收评估工作。

2.总体验收。在完成自查自验的基础上,书面申请自治区级验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组织对海原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成果进行总体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面完成海原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决定成立海原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海原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全面工作。成员组成如下:

  长:罗永珍  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罗成礼  县国环局局长

贾治林  县水务局局长

  员:田晓育  县财政局局长

郑海明  县农牧局局长

黄占斌  县林业局局长

    县交通局局长

刘风武  县住建局局长

田建彪  县国环局副局长

陈学明  县水务局副局长

乔占文  县河长办主任

穆义财  县国环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各乡(镇)乡(镇)长、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环局,办公室主任由罗成礼兼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国环局:指导开展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工作,负责提供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水利工程用地审批等相关资料。指导海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河湖水域登记颁证工作。同时牵头负责海原县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

县水务局:负责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政策业务指导,明确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标准,指定划界确权范围,提供既有的水流产权确权及划界确权河沟、水库、淤地坝、水源地等的数量、名录、四至、面积等相关资料。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工作经费落实保障工作,按照调查年度预算安排及项目进度及时安排拨付项目资金,确保经费足额按时到位,并监督确权经费使用。

县农牧局:负责提供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和保护范围内承包地和草原确权范围界限等相关资料。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和保护范围内的湿地确权、林业确权范围界限等相关资料。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和保护范围内的交通道路范围界限等相关资料。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和保护范围内的用地规划、范围等相关资料。

各相关乡(镇)、管委会配合国环局、水务局等部门完成本乡(镇)、管委会范围内的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和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密切协作配合,全力推进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确权过程质量检查及项目竣工评估验收由县国环局和水务局抽调有关专家人员组成,主要监督指导、检查评估海原县河湖水域确权工作进度、质量及激励机制、考核机制建立等情况。

(三)严把成果质量。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有关要求,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标准。以不动产权籍调查为基础,利用测绘调查、确权登记及成果质量控制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河湖水域存在权属争议纠纷的,先依法妥善调解,再进行确权登记,避免通过集中确权使非法权属合法化,确保确权成果经得起历史检验。加强确权成果的信息化管理与数据成果共享应用,实现河湖水域管理保护范围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及河长制综合管理平台信息有效衔接。

(四)加强宣传指导。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加大宣传力度,解读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政策,营造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划界确权工作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参与。做好确权工作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和技术准备,抽调经验丰富、业务精、技术强的河长制成员单位人员参与确权划界工作。充分发挥技术骨干、乡(镇)站(所)人员的作用,使工作人员熟悉掌握调查测绘技术规程和工作程序,让技术人员吃透精神、掌握政策,明确要求、规范调查。建立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加大确权政策培训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和项目成果质量,保障科学有序、优质高效完成任务。

(五)强化监督考核。要将划界确权工作组织情况、工作探索、典型经验等信息及时上报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领导小组。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和重大问题协调制度,对划界确权进展情况、成果质量定期通报。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分工,对确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对方案制定及执行、经费保障、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及确权成果质量、调查进度等进行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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