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80205171746797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02-05 17:1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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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关于印发《海原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财政性
资金存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财政性资金存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财政性资金
存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政性资金存款管理,规范政府部门在金融机构存储资金的行为,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脱贫攻坚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原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财政性资金存款管理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考核工作由县财政部门(金融办)负责,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财政性资金指由财政部门统一核算,其所有权属于政府和由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资金存款,包括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资金、特设专户资金、社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基金、偿贷准备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存款。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业银行海原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原支行、宁夏银行海原支行、海原县农村信用联社以及后续进入我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于支持海原县地方经济和政府性项目建设的其他金融机构,财政性资金存款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研究。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存款管理,严格坚持“既有格局基本不变,增量资金考核调整,特种资金一事一议”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加分项除外),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海原地方经济发展及金融扶贫工作占80%,代理财政业务占5%,特种资金管理占5%,日常服务占5%,配合政府开展金融工作占5%。
第七条 考核每年两次,时间为当年的7月份与次年的1月份。
第二章 考核细则
第八条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及金融扶贫考核基准分80分(以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数据为准)。
(一)存贷比指标1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贷比除以存贷比中的最高值乘以10,即为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该项分值。
(二)贷款余额占比指标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项贷款余额占比除以贷款余额占比中的最高值乘以5,即为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该项分值。
(三)新增贷款额占比指标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额占比除以新增贷款额占比中的最高值乘以5,即为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该项分值。
(四)贷款增幅指标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幅率除以贷款增幅率中的最高值乘以5,即为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该项分值。
(五)不良贷款率指标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中的最低值除以不良贷款率乘以5,即为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该项分值。
(六)小微企业及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贷款余额占比指标2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贷款余额占比除以小微企业及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贷款余额的最高值乘以20,即为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该项分值。
(七)金融扶贫指标30分(两项之和)。
1.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覆盖率指标1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覆盖率除以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覆盖率的最高值乘以15,即为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该项分值。
2.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贷款额指标1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贷款额除以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贷款额的最高值乘以15,即为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该项分值。
第九条 代理财政业务考核基准分5分。其中:国库集中支付2分、代理财政工资统发1分、非税收入收缴1分、配合推进公务卡等财政相关业务工作1分。以上每项代理业务如不及时、出现失误或不配合财政业务工作开展,每次扣1分,扣完该项业务分为止。
第十条 特种资金管理考核基准分5分。特种资金指政府安排的具有专项目标任务的资金,其保值增值、贷款放大效应要达到相关办法及协议的目标,由海原县融资担保公司、部门提供得分依据。
第十一条 日常服务考核基准分5分。其中各预算单位满意度调查2分,财政资金拨付、单据传送、拨款退回告知等日常服务工作及时到位3分,以上业务如存在服务不及时等现象,可视情况进行扣分,扣完该项业务分为止。
第十二条 配合政府开展金融工作基准分5分。积极参加县金融办组织开展的非法集资监测、宣传等相关活动,及时报送统计分析数据等,以上工作如不积极配合或统计数据不准确、及时,每次扣1分,扣完该项业务分为止。
第十三条 加分项目。
1.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的创新,取得成效并能够复制推广,每创新一项可加1分,最高5分。
2.延伸服务触角,在县域内每增设1个物理网点加5分。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将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新增财政存量资金优先存入总分前二名的金融机构(视开户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对考核总分倒数一、二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核减财政性存款余额,连续三次排名末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其代理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十六条 财政对部门、单位账户审批管理与考核挂钩。新设立的预算单位选择考核排名靠前的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各预算单位不得选择排名靠后的金融机构调整账户。
第十七条 新增财政性专户选择考核排名靠前的金融机构,连续三次考核末位的金融机构不得选择开设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各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县财政部门提出复核。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