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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征集2022年度海原县科技创新奖补政策相关材料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23年02月01日 作者:
来源:

县域企事业单位、个人:

加快县域科技创新步伐,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创新主体培育和创新平台建设步伐,按照《海原县关于实施科技强县行动提升县域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海党发〔202211号)文件精神,现面向全县各企事业单位、个人征集2022年度海原县科技创新奖补政策相关材料,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228日。

二、征集范围

海原县县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

三、征集内容

1.科技型企业培育:企业注册地在海原,2022年首次获得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荣誉称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海设立法人企业,注册满一年且正常运行的企业。

2.创新平台建设:2022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众创空间、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研院所和创新实力强的大型企业与海原县企业(单位)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3.发明专利:本辖区内2022年取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体系认证(贯标)的企业、企业和个人发明创造,在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且未享受过海原县相关部门补贴的发明专利。

4.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县内企业参加2022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取得自治区及以上比赛前三名的个人和团队。

5.科技研发投入后补助:县内2022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在宁夏科技信息管理系统申报2022年度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补和首次入规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奖补,达到研发费用补助标准并且已在科技厅官网公示的企业。

6.人才引进与培养在海原县成立的高质量专家服务团,每年根据工作计划,给予工作经费支持的专家服务团。

四、征集材料

1.申报企业需填写《2022年度<海原县关于实施科技强县行动提升县域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奖补政策申报表》(附件1)和《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海原县科技局邮箱haiyuan112@163.com,纸质版送至海原县科技局科技服务中心。

2.申报企业需提供获奖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原件、复印件,获奖时间为202211日至20221231日之间。

3.申请人为企业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的,需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4.资料均为一式一份,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当场退回,复印件留存海原县科技局。

五、联系地址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政府东街海原县科学技术局科技服务中心

联系人:王丽  0955-4013523  15296910348

六、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要求,明确规定“地方现有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结合本《意见》中第25条“本《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2022年度仅针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奖补,且申请补助费用不超过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2.申请奖补的企业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不得弄虚作假。凡提供虚假情况的,一经查实,列入失信黑名单,并追回所获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申请奖补的企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提供可靠的联系方式、财务账号,因联系方式有误导致无法享受奖补政策的,不予征集。

5.若企业于2022年度因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奖补政策资格。

附件:12022年度《海原县关于实施科技强县行动提升县域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奖补政策申报表;

2、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附件1 2022年度《海原县关于实施科技强县行动提升县域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奖补政策申报表.xlsx
附件:附件2:真实性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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