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公路工程 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公路工程
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转用海城镇、海城街道办、西安镇、甘盐池管委会土地总面积264.9730公顷,用于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公路工程建设,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2022〕111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8月10日
二、批准征收的用途
用于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公路工程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征收转用海城镇堡子村、高台村、水洼村、王井村、武塬村,海城街道办东城社区,西安镇范台村、付套村、胡湾村、小河村、薛套村,甘盐池管委会盐池村、羊场村集体所有农用地218.2023公顷(耕地173.9564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11.1856公顷)、未利用地11.4599公顷转用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所有建设用地7.8866公顷;将海城街道办东城社区、海城镇、甘盐池管委会盐场国有农用地27.0187公顷(耕地9.2459公顷)转用为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405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海政规发〔2021〕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城规划及控制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8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标准执行。
对被征收农民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按照《海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海党办发〔2015〕112号)规定办理。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