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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2022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发表日期: 2022年05月17日 作者: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来源: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海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海原县2022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转用七营镇、李俊乡、海城街道办、三河镇土地总面积6.5132公顷,用于海原县2022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202237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4月29日

二、批准征收的用途

用于海原县2022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征收转用七营镇北嘴村、李俊乡李俊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563公顷;转用海城街道办事处、三河镇国有农用地6.1120公顷、未利用地0.0449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海政规发〔2021〕2号)和《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发〔201669号)规定标准执行。

对被征收农民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按照《海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海党办发2015112号)规定办理

、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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