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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境内固海扬水工程渠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发表日期: 2021年01月08日 作者:
来源:

为进一步明确渠道管理范围,明晰渠道管理权责,确保渠道行水、工程作业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3号)《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河湖划界工作的通知》(宁水河湖发〔2019〕10号)《自治区水利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复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宁水河湖发〔2020〕9号)规定,现将流经我县境内的固海扬水工程10条干支渠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予以公告。

一、范围划定依据及成果

根据《宁夏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调查技术细则(试行)》规定划定,结合海原县实际情况,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照“管用、务实”的原则划定渠道管理范围(具体名录见附件)。

1.岸线边界:渠道岸线边界为渠堤外坡脚线,挖方渠为渠堤内沿。

2.管理范围:扬水干渠、傍山干渠管理范围以渠堤外坡脚外50米;自流灌区干渠、傍山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30米;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15米,挖方渠以渠堤内沿向外计算,外沿按以上标准执行。挡水、泄水、输水渡槽和隧洞、扬水泵站及干渠上的涵洞等重要水工建筑物外沿向外200米。

3.坐标系: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划定河湖管理范围。

二、在渠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2.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渠势稳定、危害渠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渠道行洪的活动;

3.禁止扒口、爆破、建窑、筑坟、打井、开矿、修建房屋或者从事其他建筑活动;

4.禁止弃置砂石淤泥、存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渣、尾矿、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5.禁止损毁水工程及其观测、通讯、供电、照明、交通、消防等附属设施;

6.禁止在库区、蓄滞洪区、堤坝或者渠堤上从事影响蓄洪、行洪活动;

7.禁止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以爆炸、投毒、电击或者打坝等方式的捕捞活动;

8.禁止在水闸工作桥、测水桥、渡槽、无路面的坝顶、堤顶上行驶车辆,维护水工程的车辆除外;

9.禁止擅自操作水工程设备或者取用水;

10.禁止其他妨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及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三、公示期限

流经全县的10条干支渠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

四、管理范围划定的其他事项

1.在渠道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渠、跨渠、临渠建(构)筑物,铺设跨渠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水工程的有关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依据实际,在本次划界公告之日起,对之前已在划界管理范围线内建成或已经政府确权登记的农民住宅或其他建(构)筑物,保持现状。此后若翻建、改扩建,必须依法退出。

3.本次渠道划界成果有关事项,可向宁夏固海扬水管理处、海原县水务局或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咨询。

特此公告!

 

联系人:丁良杰(宁夏固海扬水管理处)18095544321

田风国(海原县水务局)18409616501

摆彦生(海原县自然资源局)15709558320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8日

附件:海原县境内渠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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