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境内列入名录的河流、沟道、水库、淤地坝、水源地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4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3号)、《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76号)及《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河湖划界工作的通知》(宁水河湖发〔2019〕10号)要求,县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及相关乡镇对我县境内列入名录的8条河流、38条沟道、50座水库、72座淤地坝、47处水源地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行了审查、审核。现将成果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范围划定依据及成果
根据水利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和《宁夏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调查技术细则(试行)》规定划定。
(一)河流、沟道:其管理范围按照4、5级堤防10-5米确定。河流、沟道管理范围线为历史最高洪水位线(老河坎)坎顶之间区域;有河流、沟道堤防护岸工程的按照岸顶之间的区域确定管理范围,其中:县级河流8条,乡级沟道38条。具体名录见附件1
(二)水库、淤地坝:大型水库管理范围以大坝坝肩、外坡脚外延不小于200米,水库区校核洪水位外延200米;中型水库管理范围以大坝坝肩、外坡脚外延不小于100米,水库区校核洪水位外延100米;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以大坝坝肩、外坡脚外延不小于100米,水库区校核洪水位外延50米。大型、中型淤地坝管理范围以坝肩、外坡脚向外延不小于100米;小型淤地坝管理范围以坝肩、外坡脚向外延不小于50米。具体名录见附件2
(三)水源地:其范围划定在各水源井取水井口周围30米范围内设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在取水井周围1000米范围内设立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农村泉水饮用截潜引水水源地,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参照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划分方法,以山水沟沟底为轴线,以截潜引水坝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侧宽度各按160米划定。共47处。具体名录见附件3
二、在水工程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河流、沟道范围内
1.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2.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在河流、沟道水库、淤地坝、水源地范围内
3.禁止扒口、爆破、建窑、筑坟、打井、开矿,修建房屋或者从事其他建筑活动;
4.禁止弃置砂石淤泥、存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渣、尾矿,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5.禁止损毁水工程及其观测、通讯、供电、照明、交通、消防等附属设施;
6.禁止在库区、蓄滞洪区、堤坝或者渠堤上从事影响蓄洪、行洪活动;
7.禁止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以爆炸、投毒、电击等方式的捕捞活动;
8.禁止在水闸工作桥、测水桥、渡槽、无路面的坝顶、堤顶上行驶车辆(水工程维护车辆除外);
9.禁止擅自操作水工程设备或者取用水;
10.禁止其他妨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及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三、公告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四、其他事项
(一)在河流沟道、水库、淤地坝、水源地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工程有关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本次河流、沟道、水库、淤地坝、水源地划界成果有关事项,可向海原县水务局或自然资源局咨询。
联系人:王德海(水务局)15009658700
摆彦生(自然资源局)15709558320
特此公告。
附件:1. 海原县河流、沟道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名录
2. 海原县水库、淤地坝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名录
3.海原县水源地管理范围划定名录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海原县河流、沟道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名录
附件:海原县水库、淤地坝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名录
附件:海原县水源地管理范围划定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