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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 房屋(土地)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表日期: 2019年09月04日 作者: 住建局
来源: 住建局

持续推进海原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不断提升县城宜居水平,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城总体规划及《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房屋(土地)征收的决定》,对2019年海原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内房屋(土地)依法征收。现将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用途: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

二、征收范围:(一)东城片区:东至中静路,南至政府东街,西至政府北街及北坪路,北至运通街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附属物土地;(二)黎明片区:东至广电巷,南至黎明路及万福路,西至西河路,北至南庄巷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附属物土地(三)一中片区:东至中静路及万福路,南至建设路向南50米到牌路山路口,西至永乐街,北至永乐街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附属物土地;(四)副食厂片区:东至政府南街,南至小寺巷,西至广电巷,北至大巷子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附属物土地;(五)殷家台子片区:东至东盛路,南至永乐街,西至运财巷,北至金汇巷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附属物土地;(六)原经管站家属院片区:东至文联路,南至四中,西至公厕路口,北至工商巷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附属物土地

三、征收部门:海原县自然资源局、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实施单位:海原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政府北街原计生局办公楼)。

五、征收补偿标准:依据《海原县城规划区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海原县2016年县城规划及控制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海原县城规划区2017年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评估指导价》和海原县2018年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房屋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补偿。

六、启征日期: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99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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