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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表日期: 2019年02月02日 作者: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宁政办发2018109号)中关于“实行烟花爆竹重点区域禁放”的有关要求,海原县人民政府决定2019年春节期间在城区内禁限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时间:201922日至331日。

二、禁止燃放区域:海原县城区(西至华山路,北至运昌路,东至华润大道,南至文昌路)。

三、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汽车站、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园林、林地、草地及公园、集贸市场、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建筑物内部、高层建筑周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禁止燃放的种类为所有烟花爆竹(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及孔明灯,电子烟花爆竹除外。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承办婚丧喜庆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为解决传统节日烟花爆竹燃放习俗问题,在禁放区域划定燃放时段: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时段为:24日(除夕)16:0027日(初三)22:00,其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19年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时段为:218日(正月十四)17:00219日(正月十五)晚22:00,其他时段禁止燃放。如遇重污染天气,禁止一切燃放行为和活动。

九、各乡镇(管委会)可根据本通告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禁限放时间及区域。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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