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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对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第740号转办件整改验收情况的公示

发表日期: 2019年01月18日 作者: 国环局
来源: 国环局

 根据中卫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关于开展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转办事项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卫环督改综发〔2018〕35号)的要求,现对第740号转办件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问题:

 三河镇小河村五组刘志甲采砂厂破坏当地农田、尘土飞扬,影响农作物生长、检查时就停工,不检查时,就采砂

 牵头(责任)单位:海原县人民政府

 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采砂厂破坏当地农田”的问题。

 经核实,反映情况不属实。经调查及现场勘察,该公司采矿区、生产区均位于苋痳河床范围,该区域不属于农田。

 (二)关于“尘土飞扬”的问题

 经核实,反映情况属实。该公司在砂厂生产期间,扬尘防治措施及设施不完善,只有1台洒水车在生产期间进行洒水降尘,无其他除尘设施,确实存在扬尘污染。

 (三)关于“影响农作物生长”的问题。

 经核实,反映情况部分属实。该公司周边农作物基本为玉米,经现场查看及对周边种植户的走访,了解到该公司生产有扬尘,但较轻微,对周边农田农作物生长无明显影响。

 (四)关于“检查时就停工,不检查时,就采砂”的问题。

 经核实,反映情况不属实。2016年9月7日,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对刘志甲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国土资环处字[2016]75号),责令当事人刘志甲停止开采砂石料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开采现场进行闭坑治理,恢复河道原貌。2016年11月9日,李志甲办理了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宁夏海原县创振石料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主要经营范围为各种建筑用石料的水洗、破碎、加工、销售。2017年9月7日,宁夏海原县创振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因环评等资料不齐全,被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令立即停产,并对已开采现场进行闭坑治理,恢复河道原貌。该公司自2017年9月7日停产至今,不存在“检查时就停工,不检查时,就采砂”的行为。

 整改措施:

 (一)责令宁夏海原县创振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对洗砂设备进行拆除。对现场堆放的砂石料进行先期整理,恢复土地原貌,截止6月27日,已完成洗砂设备的拆除,完成对洗砂场地的恢复。

 (二)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压实矿山企业治理主体责任,责令宁夏海原县创振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做好涉及区域的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三)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举一反三,深入开展“清河行动”,坚决打击矿山企业(个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整改完成情况:

 (一)生产加工设备已拆除,洗砂场地已完成恢复。

 (二)已完成区域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经过切实有效的监督整改,该转办事项达到了整改目标要求,具备了整改销号的条件。

 验收情况:

 该转办件制定的整改措施具体,整改各项措施均已落实到位,符合验收销号条件,同意验收。

 以上整改验收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海原县人民政府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25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海原县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55-4011191

 联系地址:海原县政府街

                                海原县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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