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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公 告

发表日期: 2018年12月10日 作者: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720日,海原县新税务机构正式挂牌。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原县新税务机构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海原县税务局;地址:海原县建设路;邮政编码:755299

二、国家税务总局海原县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正式启用。原海原县国家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海原县税务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原海原县国家税务局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海原县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海原县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原海原县国家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海原县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在此之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12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六、国家税务总局海原县税务局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12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注:相关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国家税务总局海原县税务局    

20187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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