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海原县2018年第八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红羊乡一块土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位于红羊乡杨明村,面积1.1451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于海原县2018年第八批次城镇项目建设项目。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标准执行,即红羊乡旱耕地每亩7910元,水浇地每亩20800元。
被征地农户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对因土地征收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按照《海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海党办发〔2015〕112号)规定,享受相关养老保障政策。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