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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清水河综合治理工程海原段治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公众参与信息公示

发表日期: 2018年05月23日 作者: 海原县水务局
来源: 海原县水务局

宁夏清水河综合治理工程海原段治理项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公众参与信息公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将宁夏清水河综合治理工程海原段治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向公众进行信息公示,征求公众对工程建设在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工程概述

近年来,清水河流域日益加剧的水土流失、洪灾、生态恶化等问题,与该地区民生、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全面综合地治理清水河十分必要而且极为紧迫。

清水河属黄河流域的一级支流,发源于六盘山东北麓的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黑刺沟,流经固原市(西吉和原州区)、中卫市(海原县、中宁县和沙坡头区)和吴忠市(同心县和红寺堡区),于中宁县泉眼山入黄河,干流总长320km,河源海拔2489m,河口海拔1190m,相对高差1290m,平均比降1.49‰。流域面积14481km²,其中,宁夏境内13511 km²,甘肃境内(环县折死沟上游和双井子沟上游、靖远县金鸡儿沟上游和西河上游)面积970 km²。

宁夏清水河综合治理工程海原段治理项目位于清水河中游海原段(沙葱沟—西河入河口)。河道测控桩号73+480~198+955(QSH27~QSH64),河道长度125.475km,本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为:(1)护岸工程:清水河干流海原段沙葱沟~西河入河口包括六窑及七营综合整治段共布置护岸工程28处,总长24.816km。(2)河道生态湿地工程:清水河干流海原县河段的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重点考虑六窑水生态综合治理段和七营水生态综合治理段及五营和蔡家湾河道湿地工程,总计设计河道生态湿地6处,湿地总面积为1580.58亩。(3)防汛抢险道路: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结合本工程实际,本工程新建防汛抢险连接道路全长39.09km。

本工程主要包括防洪护岸工程、生态湿地、跨河连接道路及建筑物工程等,其中防洪护岸工程是控制性工期。基于上述,考虑尾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在资金落实、连续施工的情况下,总工期按24个月控制。

本工程估算总投资为35803.34万元,其中水利骨干工程29308.54万元,水土保持工程368.57万元,环境保护工程191.52万元,工程占地补偿5934.71万元。

二、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

本项目永久占地4787.4亩,其中,护岸工程占地1231亩,生态湿地工程占地2173.4亩,护岸连接道路工程占地1383.1亩。占用土地类型:水浇地1052.2亩,旱耕地782.5亩,枸杞地142.4亩,河滩地2810.4亩。临时用地392.8亩,其中施工临时道路用地314.8亩,施工区用地78亩。用地类型:旱地141亩,河滩地251.8亩。规划六窑2#湿地建设范围内涉及10处河道内采砂厂砖木结构房屋,建筑总面积2600m2。工程占地范围内不涉及其他专业设施项目。

三、建设单位与评估单位

(1)建设单位: 海原县水务局

联系人:

 话:

(2)评估单位:宁夏澄天环境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       

 话(传真): 0951-2038889   邮箱:nxcthi@163.com

四、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主要工作内容

(1)收集本项目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项目所在地的背景情况、媒体舆论情况等,前往同类项目现场,调查收集同类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状况;(2)根据收集的项目相关资料,初步制定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方案;(3)确定公众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编制公众调查问卷;(4)分派公众调查组前往项目所在地,召开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座谈会、填写调查问卷、与利益相关群众进行背靠背谈话交流,就本项目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并且走访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收集本项目信息公开、公众意见、政府态度等情况的资料;(5)根据实际调查情况,确定最终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方案;(6)进行风险识别、风险等级判断,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提出分析结论和建议;(7)编制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项目对当地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影响;(2)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方案是否合理;(3)项目实施对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及其他方面的影响;(4)项目决策、准备、施工、运营阶段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5)最关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那些问题;(6)对本项目的建设持何种态度;(7)对本项目的建设意见和建议。

六、公示说明

(1)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2)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社会稳定风险的建议或意见,可自公示告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项目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编制单位提出。(3)本次公众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与建设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单位联系。

 

 

                              海原县水务局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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