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占地建筑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建设活动,保护我县耕地、林地,制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范围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的建筑依法予以拆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未经国土、林业、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在集体土地上或者耕地、林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骗取征收安置补偿突击抢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均属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违法建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涉及单位和个人财物的清理、搬移和保管,均自行负责。
四、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均不予补偿安置。
五、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归属的,或权属人不主动申报登记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筑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归属的,视为无主物,依法予以拆除。
六、各乡镇(管委会、海城街道办)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使强制执行权。
七、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县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公安局、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以及各乡镇(管委会、海城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
九、此次整治活动中,纪检监察部门将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同时立案,同步查处。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直接参与违法用地、干涉案件查处的,将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整治活动中整治不力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十、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履行公民义务,进一步增强依法用地、依法建设的法治意识和观念。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和执法人员的违纪行为。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执法人员违纪行为举报电话:0955-4011173(县纪委)。
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电话:0955-4011498(县国环局)。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