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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安全11条红线别触碰 公众举报最高获奖励50万元

发表日期: 2018年04月25日 作者: 海原县政府办
来源: 海原县政府办

《宁夏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4月13日起正式实施,以规范区内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夸大药品疗效、伪造许可证……针对包括以上违规行为在内的11种情形,我区建立了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责任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限制其从事食品药品经营生产活动。通过“黑名单”制度倒逼企业经营者自律自查,促使食品药品行业健康发展。

  “黑名单”企业将多方受限

  对进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企业,除了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布信息外,黑名单企业信息还会同步共享到“信用宁夏”等平台,由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联合惩戒,对黑名单企业采取限制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办理行政审批、信贷融资等措施。

  《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政务网站或政府网站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及时将本级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及时更新。公示的“黑名单”信息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列入“黑名单”的事由、“黑名单”信息移除日期等。

  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失信情节的不同程度,通过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暂缓办理执业药师资格审核和个人登记手续等措施进行惩戒,对列入“黑名单”的自然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各类协会不得聘用其为工作人员,对已取得各类评审、监审等专家资格的将按规定撤销其资格。

  公众举报违法线索最高可奖励50万元

  为继续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今年重新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并提高了对举报违法线索的奖励额度。

  对于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做出特殊贡献的举报人,还将给予大额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最高可达50万元。如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高风险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形,或举报未出现过的违法添加或造假手段故意掺假、制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等。

  市民可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直接拨打举报电话12331。对于群众举报的线索,依据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三个等级奖励。其中,一级指举报人提供的被举报方的违法线索、事实、证据,与监管部门查证的违法事实、证据完全相符,并能到现场指认的。二级指举报人提供的被举报方的违法线索、事实、证据,与监管部门查证的违法事实、证据部分相符的。三级指举报人仅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线索,不能提供相关事实、证据,经监管部门查证,线索属实的。

  此外,管理部门还鼓励企业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举报线索属实的,可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加倍奖励。

  ■被列入“黑名单”的11种情形

  ●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

  ●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一年内累计两次因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或一年内累计3次受到行政处罚的;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受到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逾期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事故,或半年内连续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2次以上的;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恶劣,被从重处罚的;

  ●篡改经批准的食品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或违法发布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的;

●存在其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认定需要列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哪些情形可以举报

  ●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如餐饮企业无证经营、滥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等。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如生产经营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

举报电话:12331    

  ■举报奖励标准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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